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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事記要 人事主任-唐治平 - 人事室 | 2024-03-18 | 人氣:76

主旨:公告受理113(114)年度後備軍人緩、逐召申請。

依據:

  一、「兵役法」第四十一條。

  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
  三、免役、禁役、緩徵、緩召實施辦法。

  四、召集規則。

  五、國防部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
後備軍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一年以上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屆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
二、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
緩召處理時限:

一、公    告:民國113年3月16日至4月15日。

二、宣    傳:民國113年3月16日至4月30日。

三、受理申請:民國1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。

應繳驗證件:

一、初次申請:教師證、畢業證書、聘書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、身份證等影本證件。

二、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指揮部)

受理單位: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(10月前)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4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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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113(114)年度後備軍人緩、逐召申請公告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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